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邮政代办服务费的通知
(2009年4月13日 琼发改价格[2009]525号)
海南省邮政管理局:
鉴于我省邮政业务委办代办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邮政代办收费管理工作,减轻用户的不合理负担,根据国家邮政局印发《邮政业务委办代办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应按照代办业务量向代办单位支付代办费。 ......”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凡在我省范围内的邮政代办点对用户提供收寄邮件、收汇汇款、投递邮件服务时,不得再收取邮政代办服务费,原琼价工字[1997]391号文有关邮政代办服务费等资费标准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