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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固定本地电话月租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固定本地电话月租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6月25日 琼通信联[2009]148号)


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中国联通海南省分公司、中国铁通海南分公司:
  2001年5月21日,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省物价局根据原信息产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有利于我省电话普及推广,有利于对加快海南信息智能岛建设起积极推进作用以及切实有效地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对我省固定本地电话基本月租费进行了调整,并执行至今。具体标准为:省会城市(海口含府城)20元/月,各市县15元/月,农村电话10元/月,办公电话30元/月。
  近年来,随着琼山市撤市并入海口市以及城区的不断扩大,原部分属农村地区的用户也随区划的调整划入城区。企业在收取固定本地电话基本月租费时,如随着城区扩大而调整的作法容易引起了原农村用户的申诉。为此,现就此问题明确如下:
  一、继续保留原琼山市农村地区用户,其固定本地基本月租费按农村用户标准收取。
  二、如因城镇扩大而划入城区的原属农村用户,如果其户籍仍为农村户口的,仍以农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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