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2009年7月1日 琼发改审批函[2009]1074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确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琼卫计函[2009]95号)收悉。经研究,暂不同意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各级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仍按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690号)规定执行,即:
一、各市、县医学会组织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每例收费2300元。
二、省医学会组织的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每例收费2800元。
三、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