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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2009修订)


  责任单位应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

  第七条 设置牌匾、宣传栏、公告栏、标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设施应符合规划标准,做到文字规范,内容健康。

  古城区内的商业门店须用仿古牌匾,并使用满、汉两种文字。

  户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八条 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广电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管护单位应加强管理,定期维护;设施破损应及时维修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第九条 在县城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保持外观整洁。

  运载散体、流体物的车辆,应有防护设施,避免泄漏、遗撒。

  畜力车进入城区应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及时清除粪便和遗撒物。

  第十条 县城内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

  餐饮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和清扫工具,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并将垃圾装袋投放到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 从事建材、车辆、农副产品经营,机动车维修、洗车等行业的业户,必须进入专业市场或指定地点。

  经批准的各类摊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标准设置。

  第十二条 县城主要街道及居民住宅小区内的餐饮、洗浴行业的业户必须有上下水设施、水洗厕所、收集残油装置、专用烟道。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须设置标准围档。泥浆、渣土、废料应按要求排放或随时清运。工程竣工后15日内完成场地平整、硬覆盖。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和其他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城郊居民饲养的家畜家禽必须圈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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