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展现代农业,提高试点镇农业现代化水平
1.推动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国家、本市财政支农资金对现代农业的支持作用,率先在试点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市财政支农资金要重点支持试点镇发展标准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以及其他特色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优先支持农业科技研发和农产品加工流通。支持农业科技型企业与试点镇进行战略合作,优先安排农业科技研发、农产品加工等项目建设。鼓励试点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新技术应用推广、品牌建设、农产品国内外市场促销等经营活动,市财政支农资金优先给予贷款担保、贴息、补贴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五)改革用地制度,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1.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革试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指导下,选择本市条件成熟的试点镇优先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建立增减挂钩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项目区内需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依法给予补偿。项目区内农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无偿换取项目区内搬迁安置房或获得等价的货币补偿。经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搬迁安置房,予以房地产权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2.支持试点镇整合工业用地和参与土地储备。推动试点镇老镇区内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由市、区县优先安排动迁企业的用地指标,置换出的原工业用地,依照批准的规划实施管理。同时,试点镇可将规划区内的近期建设用地分批次转用和征收后作为政府的土地储备。(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3.支持有条件的自然村落集中归并。对未实行增减挂钩试点、有条件归并的试点镇零星自然村落,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逐步实行归并。整理复垦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该镇优先使用。(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4.率先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及流转试点。允许试点镇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出租等形式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有偿使用,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允许土地使用人通过土地有形市场,以转让、转租等形式将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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