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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

  (二)促进产业集聚,提升试点镇综合实力
  1.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镇产业区内项目落地。对试点镇内原有的产业区,按照全市工业用地布局和产业区块规划梳理要求进行项目审核。对于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标准等要求的,经市发展改革、产业、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共同认定,积极支持其项目用地办理“招、拍、挂”出让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2.引导和支持产业能级的提升。对有条件发展创意产业、总部经济,以及商业、物流业等其他服务业的试点镇,其原属镇级工业园区的产业用地,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可转化为经营性用地,具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试点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试点镇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落地。采用“区(企)镇”合作模式,探索建立国家级、市级开发区,以及大型企业集团与小城镇建设联动发展机制。(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推进结构升级,提高试点镇服务业发展水平
  1.积极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公共平台和特色园区建设。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积极支持试点镇服务业重点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现代服务业特色园区规划编制,以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发展。各级财力要支持有条件的试点镇按照专业、区域规划和功能定位,改建或新建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等各类特色市场,优先安排国债资金支持试点镇产地和枢纽型骨干农产品交易市场的信息系统以及检验检测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2.支持有条件的试点镇大力发展旅游业。旅游主管部门要参与试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支持有旅游资源优势的试点镇发展农村观光休闲旅游业。市旅游主管部门要优先推荐试点镇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或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可探索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发展农业观光旅游项目。对投资额较大的重点旅游项目,参照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相关规定,优先保证用地。(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3.支持农民通过多种组织形式经营“农家乐”。支持试点镇农民利用宅基地、自留地等开展“农家乐”经营,市和区县卫生、环保、消防、特种行业等主管部门要简化相关程序,尽快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市有关部门用于发展“农家乐”的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试点镇发展“农家乐”。(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农委、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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