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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

  (一)统筹规划
  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明确规划目标,将试点镇规划纳入全市城镇体系中统筹考虑,更加侧重于试点镇的产业集聚和功能完善。整合各类规划,在空间和时间上加强与各区县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县)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合理规划布局,以镇为单位优化镇域镇村体系和功能布局,参照小城市规划标准,做好试点镇土地利用规划、镇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及推进工作。
  (二)发展特色经济
  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地确定试点镇经济发展定位,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培育各具产业支撑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推动特色产业的集聚和能级提升。发挥资源优势,发展“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业,有条件的试点镇可发展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的现代农业,通过农业产业化来延伸农业产业链,拓展农业发展空间。
  (三)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着眼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重点加强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村道路、危桥及供排水管网的改造力度。重点加强试点镇社会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医疗卫生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水平。搞好试点镇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资源节约利用,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节能节水设备,探索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机制。
  (四)深化相关制度改革
  在农村综合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农村改革的力度,努力突破试点镇发展中的制度性瓶颈。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造。选择有条件的试点镇,在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依据市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家现行政策和法律框架内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导,优化试点小城镇布局
  1.支持区县开展试点镇总体规划评估和修编。区县政府要从试点镇经济发展潜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吸纳人口能力出发,进一步明确试点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及功能定位,经规划评估确有必要的,启动试点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制定试点镇近期建设规划,根据市和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统筹安排城市、产业和生态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时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2.编制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要求,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有效保护耕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进一步推动城乡用地科学合理布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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