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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9〕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开展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六日

  关于本市开展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九届市委七次、八次全会精神,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本市开展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总体要求,坚持以规划为龙头,以产业为支撑,以改革为动力,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政策聚焦和区域整合,突破郊区城镇发展瓶颈,着力提升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水平,着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试点镇统筹发展能力,以点带面,积极推进本市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本市郊区城市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合理确定城镇功能定位,强化规划的约束力。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通过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产业和就业、城镇建设和公共服务、发展和改革等协调发展。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根据区位条件和发展差异,引导试点城镇形成各自特色。
  五是坚持市区结合、区县为主。区县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试点镇政府是实施主体,市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左右或者更长时间的努力,把本市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镇(崇明县陈家镇、金山区廊下镇、奉贤区青村镇、松江区小昆山镇、嘉定区安亭镇、青浦区金泽镇、浦东新区六灶镇),以及宝山区罗店镇、闵行区浦江镇和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等试点镇,建设成为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要求相适应,具有较强产业承载能力、人居环境优良、资源节约、功能完善、社会和谐、各具特色的郊区示范城镇。
  二、试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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