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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南新区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对本市现有企业整体或部分搬迁进入新区的生产型企业,以现有企业前三年的平均纳税额为基数,按其税收增量部分享受在新区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个人到山南新区购置房产,对个人购房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财政补助。在2010年底之前购房的,山南新区财政补助其购房所缴纳契税额的100%资金,2011年元月1日到2011年底之间购房的,山南新区财政补助其购房所缴纳契税额的70%资金,2012年元月1日到2012年底之间购房的,山南新区财政补助其购房所缴纳契税额的50%资金。

第五章 规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明白卡”制度,凡“明白卡”未明示的市级和市级以下收费均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散装水泥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规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非出售项目在办理产权证时收取,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征收。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条 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行政事业收费按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给予50%的减免优惠,其中,非公经济工商注册登记费给予100%的减免。

第六章 配套设施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山南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及土地一级开发领域,采取BT、BOT、特许经营许可等方式融资建设。拟实行特许经营许可项目的,通过招标或招募方式选择投资人及经营人,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确保出让地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山南新区及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为所有建设项目提供征地红线以外的道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排污、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 山南新区对进入新区所有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全程服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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