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净地出让制度。
第十条 土地出让保证金为起拍总额的10%,对同时申请参加多宗土地拍卖的竞买人,可按竞买多宗土地中保证金额度最高的宗地要求交纳。当竞得一宗地后,不得再参加其他土地的竞争。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成交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5000万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含竞买保证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含竞买保证金)。受让人与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清首付款后,市国土部门即可以下达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市有关部门可为受让人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的其他前期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项目用地,执行前款房地产项目的政策;符合第五条的项目用地,其出让底价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项目用地,以教育园区的土地取得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成本价划拨供应。
第十三条 山南新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由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不在出让用地项目中配建。
第四章 财税政策
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前期,山南新区管委会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部分特许经营项目共同分担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 对于在山南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及土地一级开发领域进行投资建设并在新区注册且独立核算的企业,其税收由山南新区财税机关征管,全额缴入新区金库,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五年全奖五年半奖”的政策,即按照企业所得税实缴额的地方所得部分,由新区财政头五年全部奖励给投资企业,后五年50%奖励给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 除原已在淮南注册的金融服务业、市级企业总部机构外,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项目和企业,税收由山南新区财税机关征管,全额缴入新区金库,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五年全奖五年半奖”的政策,即按照企业所得税实缴额的地方所得部分,由新区财政头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五年50%奖励给企业;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三年全奖三年半奖”的政策,即按照营业税、增值税实缴额的地方所得部分,由新区财政头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