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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南新区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南新区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关于山南新区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关于山南新区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合淮同城化”战略,加速山南新区建设,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新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南新区开发建设的决定》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南新区规划范围。

第二章 产业扶持

  第三条 山南新区产业发展以产业规划为指导,以发展产业集群,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以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低能耗、无污染为基本前提,强化配套协作和产业链延伸,拓展产业发展的空间和规模。

  第四条 鼓励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产业:金融服务业,市级总部机构;商业地产,商用建筑1万平方米以上;专业要素市场、物流及零售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五星级宾馆;餐饮及休闲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在山南新区产业园区内,鼓励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工业项目:加工制造型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进入高新技术及自主创业孵化器的项目。

  第六条 投资规模达5亿元及以上的上述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七条 鼓励高等和职业教育学校进入山南新区教育园区建设发展。

  第八条 建立山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淮南市财政拨款、山南新区管委会财政拨款及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贷款、其他资金等,用于支持符合山南新区产业规划的项目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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