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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2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单位关于全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09〕42号文件精神,围绕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重要环节,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坚持打击和教育相结合,重点查处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和涉外、涉军非法测绘活动,严厉打击地理信息市场中的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加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确保整顿和发展相互促进、相互提高,不断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地理信息失泄密事件基本杜绝,违法测绘活动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显著减少,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政府对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传输的监管明显加强。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行为。依法持有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要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管理,明确涉密岗位责任,防范他人非法获取涉密地理信息。需要对外提供涉密地理信息的,应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执行。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非法持有或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清信息来源和扩散范围,追缴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传输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单位。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出版地理信息的编制、审核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版单位资质的审核和出版范围、选题的审批,严厉打击非法编辑出版地理信息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互联网上传输涉密地理信息。对未经批准编辑出版地理信息、传输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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