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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三)企业兼并重组时,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将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为企业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的股本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企业清算股权或投资者收回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兼并重组时,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房产转让,免征契税,暂不征收营业税。对被兼并重组企业原有土地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对在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工商登记代办、资产评估、企业档案保管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会计报表审计、注册资本验资、税务代理、环境咨询和检测等收费,按公布的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兼并重组过程中需企业支付的工商登记等相关规费予以减免。
  (五)对被兼并企业取得的国家扶持资金(包括财政资助和减免资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杭政〔200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区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在地址不变的前提下,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等指标予以保留。兼并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纳污、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七)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被兼并重组企业所占用土地属划拨的,由被兼并重组方在兼并重组前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土地出让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前提下,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兼并重组方按相关程序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兼并重组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八)兼并重组过程中要妥善处置好劳动关系,保持职工稳定就业。对兼并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二、三产业并符合杭州市促进就业财政扶持政策的,给予相应的补助。兼并重组时确需分流安置职工的,经市政府批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区搬迁企业“老职工”、“土征工”劳动用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8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被兼并重组的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转岗技能培训,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的,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九)对通过强强联合,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实现资产重组的企业,参照杭州市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有关鼓励政策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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