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改进执法方式。在价格执法和办理价格举报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有明显的价格违法行为,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积极推行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价格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
(十六)深化服务意识。按照“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的要求,主动为企业提供价格维权、价格信息服务;主动联系企业,了解企业的费用、支出情况,发现有乱收费现象的,及时处理,为企业排忧解难。突出加强对社会反映强烈、事关民生和发展全局的热点、难点价费问题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优化市场价格环境,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十七)完善执法监督。建立价格监督检查回访制度,通过访问了解当事人对价格执法等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强化价格执法工作。健全价格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价格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六、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十八)加强制度建设。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出发,结合工作实际,将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效能告诫制度和效能投诉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分解细化,落到实处。
(十九)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在《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价费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价格执法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尽量压缩办事期限。要将办事期限分解到本机关的具体工作机构和岗位,并编制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时限表。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具体确定本机关每项外部和内部行政事务的办结期限。
(二十)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完善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效能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工作机构。省局由综合法规调控处和监察室负责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各市(州)、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行政效能投诉。对影响行政效能的不作为、缓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先结合效能告诫制度对行为人进行提醒和告诫。如经提醒和告诫后仍出现类似行为,则对行为人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