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价费审批文件催办制度。对于已经由承办单位签收的文件,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催办。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到来之前对相关承办单位进行提醒一次,在规定的时限内尚未办结文件的承办单位,需书面说明理由,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对文件办理情况,本机关法制机构应定期在局内予以通报。
(四)明确价费审批集体审议制度。承办单位在办理价费审批事项时,由主办单位向局务会议提供全面、真实、具体的书面汇报材料,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局务会议上汇报情况、陈述意见,然后由协办单位和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提问,有关负责人进行答辩,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局长作出决定。
三、进一步改进价格管理
(五)严格执行《湖南省定价目录》。对未列入《湖南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得截留经营者定价权限。对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本着进一步扩大企业定价自主权的宗旨,放开由市场调节;对虽由市场调节,但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使用或者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加强监管。属于有法律法规依据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其成本利润率应限定在5%以内。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按进价或实际成本销售,不得加价。
(六)落实定价听证制度。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依照《
价格法》、《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行定价听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听证。
(七)严格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认真履行《
价格法》、《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所具备条件的规定,只有当重要的农副产品或者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可能出现显著上涨或者显著下降时,才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根据价格异动的实际情况,在获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实施价格干预。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应遵循经济规律,确保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严格控制全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适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保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冻结价格,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当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法定情形消失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