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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湘发[2009]1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湘发[2009]1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湘价综[2009]117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处室、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我省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一化三基”战略和“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强基础”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继续深化价费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高价费审批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行政问责,规范价费审批和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确保价费监督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为努力实现“弯道超车”,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省,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深入推进价费审批制度改革

  (一)继续清理和调整价费审批事项。在2008年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进行跟踪了解,防止一些部门继续执行,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属于取消项目和降低标准的,要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改收费许可证和登记证上的项目和标准;对确认继续有效的文件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查和研究,如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所设定的价费审批一律取消;对于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予以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二)落实价费审批“一个窗口”受理和审核制度。所有价费审批事项,均须严格规范运作,坚持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受理,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相关业务科室签收办理,办理意见交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签发,其中呈批件须由局长审定签发。所有规范性文件,均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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