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展项科技含量高、内容丰富,互动展项的数量不少于展项总数的20%。
(二)展品展项的更新率每5年内应不低于20%。
第十一条 (活动要求)
科普场馆应主动开展下列活动:
(一)积极参加市级重大科普活动,在科技活动周(节)等大型活动中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二)每年开展主题活动不少于10次。
(三)根据中小学二期课改要求,做好配套服务工作。
(四)科普活动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的理念,互动效果强。
第十二条 (交流与合作)
科普场馆应加强与社会各方的交流与合作:
(一)积极开展场馆间的互动合作、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场馆管理水平。
(二)与市、区(县)宣传、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络制度。
(三)与所在区(县)的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携手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内部管理)
科普场馆应加强内部管理:
(一)接受市、区(县)政府科普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二)每年制定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备案。
(三)有专门的科普工作领导和组织机构,制定和执行科普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有科学合理的运作制度;由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士担任馆长。
(四)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每次科普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有文字和图片备案;编制场馆工作年报;并按期通过网上数据库平台填报相关数据和发布相关信息。
(五)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组织科普志愿者参与场馆的科普工作,每年不少于50人次。
(六)加强人员管理。配有必要数量的、合格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讲解员必须执证上岗,每年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的场馆工作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七)加强科普工作宣传,媒体报道每年不少于3条(次)。
第四章 考评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年初对已认定且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的科普场馆,组织开展年度考核。重点考查科普场馆的开放接待、活动举办、内部管理、人员配置、经费使用和展品更新维护等指标的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