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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申报“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具有学科或行业特色,能为公众提供科普教育和宣传服务。

  (三)有专项经费,并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确保科普场馆的建设和运行。

  (四)展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接待能力80人以上,具备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条件与设施。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申报表》;

  (二)法人证明复印件或法人委托证明;

  (三)学科或行业特色证明;

  (四)专项经费及预算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申报表》,向所在地的区、县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县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的科普场馆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到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的科普场馆进行考评,并对符合条件的科普场馆向社会公布并授牌。

  第八条 (申报时间)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在每年年底受理科普场馆的申报。

第三章 要求

  第九条 (开放规定)

  科普场馆的开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其中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20天;法定节假日应至少开放一半天数。

  (二)主动配合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科技教育,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制度。包括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办法、接待办法等;遇到特殊情况需闭馆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展项与更新)

  科普场馆的展品展项及其更新应达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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