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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四、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以2010年1月1日为首次执行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规定,重新编制企业2010年期初资产负债表。需要追溯调整的部分,可参考附表1《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追溯调整情况表》所列方法进行追溯调整。

  五、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按照新准则和应用指南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对2010年的业务进行确认和计量,其中涉及主要影响净资产和净利润部分的新旧准则差异,可参考附表2《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旧差异对照表》进行调整。

  六、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按照新准则和应用指南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编制2010年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

  七、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新准则。

  八、新准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九年八月五日

  附表1: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首次执行日追溯调整情况表
  (除本表以外的其他项目,不进行追溯调整,均使用未来适用法)

准则名称

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除此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责。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对资产、负责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应按本准则要求将金融资产区分为四类。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衍生工具应按公允价值予以确认,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或成本有差额的,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某项金融负债如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嵌入衍生工具如按准则要求应予分拆的,应将其分拆,分拆后的衍生工具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对以前已发生的套期保值业务应重新评价,如不符合运用本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条件,应终止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按新准则的方法处理,新旧两种方法之间的差异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对已经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包括权益和负债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中的权益成份应予分拆,确定由此增加的所有者权益,除非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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