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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厦财会〔2009〕8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33号),要求于2007年1月1日在所有企业执行;同时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要求2007年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此后,根据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财政部又陆续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厦门市上市公司已全部按照要求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部分国企在2009年试行新准则,执行的整体情况较好。为统一会计核算口径,要求自201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新准则,现将执行要求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所有大中型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相关准则解释,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二、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

  三、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抓紧做好执行新准则的准备工作,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新旧转换实施方案,选择符合规定的财务软件,及时修订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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