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交财审字[2009]101号)
厅直各单位,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各建设项目办:
为加强交通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管理,省厅制定了《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建设投资项目中通过交通运输厅拨付的交通建设资金的拨款管理,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预算拨款,交通运输厅基建自筹拨款,以及交通运输厅统筹贷款及其他基建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二条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确定年度交通建设任务、安排年度交通建设拨款的依据。交通建设拨款必须坚持按照基建计划、基建程序、工程进度和预算安排,既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用款的需要,又要节约使用建设资金。
第三条 交通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交通建设资金实行分级拨付、分级监管。
交通建设资金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性质,分级进行拨付:
1、基建计划下达给厅直属二级单位及三级以下(含三级)单位的建设项目,厅将基建资金直接拨付厅直属二级单位,再由厅直属二级单位拨付下属单位。
2、基建计划下达给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所辖范围内建设项目,厅将基建资金直接拨付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再由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分解下拨辖区内建设单位。
3、基建计划下达的厅管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厅将基建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实施单位。
交通建设资金根据拨付层级实行分级监管:交通运输厅直接负责对厅直属二级单位和厅属重点项目建设法人的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和监管,各地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和监管,厅直属二级单位负责对下属建设单位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和监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对本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续建项目建设法人,每年12月20日以前必须根据工程批复概算和建设进度、资金需求预测向厅财审处报送下一年度“分月用款计划表”(附表一),并附详细文字说明;每月25日以前向厅财审处报送下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附表二)。厅财审处根据审核后的当年建设任务和各项目用款计划,根据建设进度和实际需要,编制汇总分月度筹资拨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