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1236号 二○○九年七月十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清理整顿政策措施、工作要求,认真对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各项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属各地自行制定的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予以取消;凡属于政府定价的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以及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过高的,应按照减轻企业负担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含所属单位及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的所有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并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标准的自查意见(表2),于7月25日前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核,逾期不报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违规收费予以取消。
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成效。各设区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连同清理情况表(表1)于7月25日前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联系人:
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陈松,电话:6213621
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彭忠华,电话:7287931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略)
2.江西省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情况 统计表(表1)
3.江西省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项目自查表(表2)
附件2:
江西省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情况统计表(表1)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取消的涉企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行政事业或经营) | 2008年收费金额
(万元) | 降低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 | 降低前标准 | 降低后标准 | 年降低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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