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6月10日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2日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8月4日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9年6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2日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节 道路、桥梁容貌管理
第三节 标语和宣传品管理
第四节 夜景灯饰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废弃物管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六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