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07月31日
江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保留江西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草拟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审批褒扬烈士,负责伤残的退役军人残级评定和伤残器械的配置,指导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江西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管理。
(五)按规定做好全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江西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