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7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07月31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组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含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取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全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市、县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