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
1.落实国家支持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新能源企业所得税、进口专用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减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牵头)
2.制定对自治区新能源产业链上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的具体税收优惠措施,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牵头)
3.制定对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优惠措施,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
4.贯彻落实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电网企业收购新能源发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自治区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煤层气发电在全区销售电价中分摊,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由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负担。(自治区物价局、宁夏电力公司牵头)
5.引导和支持新能源企业积极争取建设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通过碳交易提高新能源项目盈利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6.鼓励新建新能源项目使用区内生产的风机、太阳能电池等设备及材料,同等条件下,优先核准选用区内生产设备及材料的新能源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1.加强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对接工作,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投资和担保机构对新能源产业项目降低门槛,优先提供贷款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国开行宁夏分行及其他商业银行配合)
2.加大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积极支持新能源企业利用法人资本、民间资金、国外资金等多元化融资渠道,广泛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资本等进入新能源企业。(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配合)
3.优先支持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新能源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自治区金融服务办牵头)
(二十二)完善标准制度体系。
1.加快建立行业标准体系,制定自治区新能源产品性能、能效、试验和检测方法以及系统安装、设计等标准,加强标准宣传实施,规范新能源产业发展。(自治区质监局、科技厅牵头,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2.加快构建新能源产品质量检测和控制体系,成立新能源产品检测机构,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管,开展太阳能产品认证制度,确保产品质量,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自治区质监局牵头)
3.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规范,针对不同区域的阳光辐射强度、建筑类型、建筑构造、节能方式和居民生活方式等,建立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规范标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十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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