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推进风电产业发展
(六)加快风电场规模化建设。
充分发挥风电产业发展基础和优势,加快风电项目建设,逐步提高风电在电力总装机中的比例。对于已规划的适宜集中大规模开发的风能资源区域要集中开发,统筹建设,鼓励多个风电企业在同一规划风场内建设风电项目,积极推动单个风电场开发规模化,发挥规模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风电企业在现有规划风场外进行测风,在详实测风资料和充分科学论证基础上,做好风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储备。
(七)推动风电装备制造业发展。
在风电开发项目的基础上,大力引进和扶持风电装备制造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技术引进再创新等方式,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先进风机产品。加强风机整机产品生产企业与配套产品企业以及科研单位的合作,以整机带配套,不断提升风电关键设备、核心部件的本地化率。鼓励区内风电开发项目优先使用区内制造的风机。以技术开发能力较强的企业为依托,建立风电机组整机及主要零配件的研发和制造基地,不断提升风电产业整体水平。
(八)建立健全促进风电发展的管理体系。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不断完善风资源评价、风电项目核准、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协调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对风电项目核准的各项规定,从事风电场建设或者风能资源勘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引入竞争机制,对风电开发企业与地方签约后6个月内不开展测风、测风2年后不开展核准申请工作、项目核准后2年不进行建设的项目,可收回其开发权,坚决杜绝风电开发企业垄断风资源和“跑马圈地”的现象发生。
三、加快太阳能产业发展
(九)大力发展太阳能并网发电。
积极向国家争取太阳能发电的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利用区内荒漠、戈壁、荒滩等空闲土地投资建设大型并网太阳能光电、光热发电项目。统筹全区太阳能资源,在太阳能资源较好的地区规划建设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并采取建设特许权招标方式,吸引区内外有实力的光伏发电企业竞标建设。鼓励区内现有风电场建设风光互补项目,对于风电项目核准时已经办理的环保、水保、地震、文物等相关支持性文件不再重复办理。开展城市大型社区、农村集中住宅屋顶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示范项目建设。
(十)大力推进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和农村太阳能应用。
利用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太阳能光电、光热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发展,重点在热能消耗大、占地面积大的政府建筑、商业建筑上推广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逐步在5个地级城市12层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强制推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热水供应系统,提高太阳能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比率。在有条件的城市和住宅小区建设自发自用的太阳能发电工程,组织推广太阳能光伏路灯照明、交通指挥灯及光伏景观工程。在农村推广户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房和太阳灶,为农村提供清洁的生活能源。在农村集中建设的农村新居、学校实施建设太阳能集中热水供应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