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暂由保留地区补贴和基础津贴两部分构成,在考核的基础上按月发放。其中,基础津贴分别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执行相应等级标准,最高岗位等级与最低岗位等级标准综合平衡,保持适当比例,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在考核的基础上,一般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
(二)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本单位公示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执行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在考核的基础上按月发放。校长不执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由学校主管部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校长津贴,在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发放。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参照本意见统筹考虑。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