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9]71号 2009年6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
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08年12月31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