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7月1日— 7月20日)。各市、县(区)要查清基本情况,认真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具体责任,集中力量进行整改。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要逐宗(块)定性,拟定处置方案,依法作出处置。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各市要组织对所辖县(区)的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认真做好辖区内数据汇总和工作情况总结。各市、县(区)于7月20日前,将工作情况总结和统计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7月21日— 8月10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建设等部门,对各市、县(区)清理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地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对清理工作不认真,自查自纠不到位,政策执行不力的市、县(区)予以通报,并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四)巩固落实阶段(2009年8月11日— 10月20日)。各地要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杜绝闲置土地及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要结合应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努力实现土地管理方式从单纯注重审批向“批、供、用、补、查”并重的方式转变。各市、县(区)要于10月2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区)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自治区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厅牵头抓好清理检查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制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部门各负其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清理检查工作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
(二)规范程序,依法处置。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要逐宗进行梳理,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严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办发[2008]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