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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53号 2009年6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当前,我区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凸显。通过去年开展的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依法清理处置了一批闲置土地,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闲置浪费、低效利用土地等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为切实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对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各市、县(区)要对辖区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准确掌握闲置土地的分布现状,逐宗核实登记。主要查清闲置土地的位置、数量、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利用结构、闲置原因及处置情况。
  (二)对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清理范围:2006年1月1日— 2008年12月31日期间各市、县(区)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应情况、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利用情况。具体内容为:
  1.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供应情况。主要检查已批准的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应和供地率情况。对已供应土地和未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来源、土地现状等进行核实登记。
  2.已供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主要检查已供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及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按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土地出让金收缴、按期开工竣工、改变土地用途、少批多占等用地情况;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情况。
  二、方法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各市、县(区)全面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由各市对所辖县(区)进行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区)清理检查工作进行抽查。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2009年6月10日— 6月30日)。各市、县(区)要按照清理范围、内容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对所辖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土地供应和建设用地批后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逐宗登记,如实填报《闲置土地情况统计表》、《批次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统计表》、《建设用地供后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1—附件3),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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