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

  (二)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县(市、区)和乡镇的责任
  要结合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依法界定县乡两级政府的职权范围,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和乡镇的事权、财权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权责一致。需乡镇负责的工作,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与乡镇职能相适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对乡镇的考核由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不再对乡镇进行各种专项考核评比、升级达标等活动。要进一步清理对乡镇的“一票否决”项目和评比达标项目,凡是不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目要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评比达标项目也要严格规范,不准随意增加检查评比的内容和限制条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县(市、区)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乡镇财政职能建设,增强乡镇政府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乡镇要支持县(市、区)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工作方式
  要适应新形势,改进领导方法,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办事代理制、远程信息和技术指导等多种便民服务方式。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司法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市、区)主管部门派出体制,实行县(市、区)和乡镇双重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由乡镇管理。建立健全派出部门、乡镇和服务对象共同参与对派驻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机制,加大乡镇和服务对象对派驻机构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参与程度,切实加强乡镇对派驻机构的协调和监督。县(市、区)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党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领导干部由派驻部门提名,征求乡镇党委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
  乡镇综合办事机构和事业机构实行限额管理,乡镇综合办事机构不超过3个,乡镇事业机构不超过4个。由各县(市、区)综合考虑乡镇职能调整和人口、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自治区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因地制宜地综合设置。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中心乡镇确需增设机构,必须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派驻涉农机构跨区域设置,扩大服务半径。
  严格控制乡镇人员编制。人口在4万人以上的乡镇,行政编制控制在33名以下;人口在3— 4万人的乡镇控制在28名以下;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乡镇控制在23名以下。乡镇事业机构编制根据不同类型的乡镇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每个单位编制控制在3— 6名左右。县(市、区)的乡镇行政编制总量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按以上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定。县(市、区)可以在自治区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根据乡镇的职责任务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不得跨行政层级调整乡镇行政编制。乡镇事业编制由县(市、区)在自治区核定的事业总编内分配使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