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
(宁党办[2009]60号 2009年6月10日)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精神,结合中卫市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经验,现就全区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职能这个核心,优化机构设置,理顺职责关系,创新工作机制,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建立精干高效、运转协调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促进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分类指导,科学确定乡镇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
——理顺关系、权责一致。理顺县(市、区)和乡镇权责关系,赋予乡镇履行职能必要的事权和财权,完善乡镇和部门派驻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发挥乡镇功能。
——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统筹规划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各项改革相互衔接,稳步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转变乡镇职能,明确乡镇工作重点
把转变职能作为乡镇机构改革的主要目标,强化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转变经济管理方式,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现阶段,乡镇要主要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四个方面全面履行职责。其基本职能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强农惠农措施,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做好乡村发展规划,搞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负责农村社会管理,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建立健全各种应急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农村社会公共事业,推进新农村信息化建设,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同时,也要根据乡镇地域特点、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特点和优势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乡镇的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