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收集管理和查办工作。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到乡村和群众当中,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犯罪。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要逐件认真进行排查评估,把线索初查工作做深做细,充分提高线索利用率和初查成案率。对已经突破的案件,要注意深挖,积极扩大办案成果。
4.加强重点案件查办工作。对于涉案人员级别高、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的重大案件,以及下级检察院办案中干扰阻力大、突破有困难的案件,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的优势,组织精兵强将集中突破。必要时自治区检察院和市级检察院对一些重大典型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或提办、领办。
5.加强办案指导工作。要及时分析当地涉农职务犯罪规律和特点、总结侦查经验,开展信息交流,推动办案工作开展。各级检察机关对成功侦破的新领域、新类型、新手段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总结上报,及时推广经验,相互学习借鉴。对专项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佳的地区和单位,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派员进行督促指导,帮助扭转被动落后局面,推动专项工作全面平衡发展。
6.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是否取得明显成效作为检验自侦工作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专项工作考评。
五、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
1.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文明执法。强化人权保障意识,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准确区分罪与非罪,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安全,努力使查办的每一起涉农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2.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于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民愤较大的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对犯罪情节轻微,能够真诚悔过特别是主动投案自首,具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要恰当把握查处案件的时机,注意加强与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
4.慎重对待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和政策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有利于农村改革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主动向当地党委、人民政府请示、报告。认真做好群众工作,妥善处理情、理、法的关系,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
5.统筹兼顾,全面发展。要正确处理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工作与全面做好检察工作的关系,努力做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全面发展。在扎实开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深入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坚持不懈地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通过各项专项工作推动反贪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实现各项工作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