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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购房落户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购房落户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城区购房落户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梅州城区购房落户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发〔2004〕7号)、《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梅市发〔2005〕13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9〕9号)精神,推进梅州城区购房落户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推进梅州城区购房落户管理制度,坚持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改革,实行本市户籍人口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使户籍登记能够客观反映公民的居住状况,为准确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二、实施范围、条件和内容

  (一)凡于2009年2月9日起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购买成套商品房,并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公民(凡到我市城镇就业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和管理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投资兴办实业和捐办公益事业人员,继续执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落户政策),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其中,对落户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农民,可保留其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承包权,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权益和集体可分配收益,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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