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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农村危旧房改造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近郊四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必须服从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区外的其它地区以及三县、红古区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由县区建设局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二)农村危旧房改造必须编制村庄规划和农村危旧房改造规划,做到新村集中建设和旧村改造整治相结合;对分散进行危旧房改造的,要先行编制规划方案,进行合理定点,有序规范建设,符合村庄功能分区要求,不得影响村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
  (三)农村危旧房改造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崩塌、滑坡、洪水、泥石流等地震危险地段以及次生地质灾害易发生地段。
  (四)历史文化村镇、风景名胜区周边以及国、省道沿线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其规划设计、建筑形式应符合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的要求,与景区空间环境、沿路建筑协调统一。
  四、农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危旧房改造要结合农村生产生活特点,统一布置院落平面、房屋建筑及各种设施,综合利用各种实用技术,满足节能保温、抗震安居、节省土地、舒适环保等要求。
  (二)危旧房改造的施工图纸要由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通用设计图集。
  (三)危旧房改造要结合当地地质条件,采取合理的地基处理措施,确定基础埋深及形式,满足地基基础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保证主体结构安全。
  (四)危旧房改造工程要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或由经建筑技能培训合格后的农村建筑个体工匠进行建造。集中连片建设或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危旧房改造工程必须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单位承建。
  (五)县区、乡镇政府要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强化危旧房改造工程监督检查,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监管,确保危旧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
  (六)县区建设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加强对危旧房改造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设计、施工、建设等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对农民自建住房技术指导和服务,免费提供农宅设计标准和通用图纸,指导建房农民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农村建筑个体工匠的质量安全教育。
  五、工程进度及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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