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危旧房改造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近郊四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必须服从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区外的其它地区以及三县、红古区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由县区建设局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二)农村危旧房改造必须编制村庄规划和农村危旧房改造规划,做到新村集中建设和旧村改造整治相结合;对分散进行危旧房改造的,要先行编制规划方案,进行合理定点,有序规范建设,符合村庄功能分区要求,不得影响村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
(三)农村危旧房改造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崩塌、滑坡、洪水、泥石流等地震危险地段以及次生地质灾害易发生地段。
(四)历史文化村镇、风景名胜区周边以及国、省道沿线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其规划设计、建筑形式应符合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的要求,与景区空间环境、沿路建筑协调统一。
四、农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危旧房改造要结合农村生产生活特点,统一布置院落平面、房屋建筑及各种设施,综合利用各种实用技术,满足节能保温、抗震安居、节省土地、舒适环保等要求。
(二)危旧房改造的施工图纸要由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通用设计图集。
(三)危旧房改造要结合当地地质条件,采取合理的地基处理措施,确定基础埋深及形式,满足地基基础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保证主体结构安全。
(四)危旧房改造工程要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或由经建筑技能培训合格后的农村建筑个体工匠进行建造。集中连片建设或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危旧房改造工程必须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单位承建。
(五)县区、乡镇政府要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强化危旧房改造工程监督检查,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监管,确保危旧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
(六)县区建设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加强对危旧房改造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设计、施工、建设等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对农民自建住房技术指导和服务,免费提供农宅设计标准和通用图纸,指导建房农民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农村建筑个体工匠的质量安全教育。
五、工程进度及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