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管委关于《兰州市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兰州市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
(市建管委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甘建村〔2009〕62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建村〔2009〕63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危旧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把农村危旧房改造与城中村改造、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相结合,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政府资金补助、农民筹资投入、社会资金帮扶等多种举措,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步伐,逐步改善农村住房条件,提高农村住宅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和农民参与,原地改造与易地重建、集中统一与分散建设相结合,以集中统一建设为主的原则。
2.坚持先规划设计、后有序建设的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经济适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原则。
4. 坚持节约土地和便于基础设施配套的原则。
二、改造对象、任务及标准
(一)危旧房改造对象为长期居住存在安全隐患的窑洞、土坯房等危房,以及达不到抗震安居要求的其它结构的住房。
(二)今年全市农村危旧房计划改造31774户(包括500户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每个县区应抓好两个集中连片的农村危旧房改造示范点。
(三)农村危旧房改造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重建农民自住房每户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人均使用面积25平方米控制,具体由县区政府控制确定。建筑结构应为砖混、砖木和钢混结构等,并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标准。
三、规划编制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