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并退出保障性商品房。退出的保障性商品房由市住宅办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家庭在申请或取得保障性商品房期间,有违反《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
四十三、
四十四、
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家庭在申请或取得保障性商品房期间因违反《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
四十三、
四十四、
四十五条规定被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 违反《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按应交市场租金的一倍处以罚款,并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商品房分配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