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放轮候登记号。
(二)社区居委会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市住宅办提交申请资料;
(三)市住宅办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查结论报送市建设与管理局;
(四)市建设与管理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市住宅办组织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轮候顺序选房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房屋产权相关资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证明;
(三)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等,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六条 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协助核实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向市住宅办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权籍登记、房产交易、拆迁安置、危房改造、房改、公房等方面的房产信息。
市建设与管理局应核实申请家庭成员购买统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等方面的信息。
市侨务部门应协助核实申请家庭成员有关落实侨房政策,向市住宅办提供侨房安置方面的信息。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提供本单位住房分配证明。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协助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户籍的取得原因和变动原因等信息或证明。
第四章 轮候与配售
第十七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情况,每年编制保障性商品房配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配售方案包括年度房源供应总量、房源地点、房源项目、销售价格、配售时间、选房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