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二)在本市无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第八条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第九条 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第十条 共同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其产权归属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第三章 审核
第十三条 保障性商品房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理并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指导、协调。
市住宅办负责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的调查审核工作。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申请家庭审核和资格批准工作。
第十四条 保障性商品房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