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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退出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属于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交房后60日内退出原有住房,由有关部门回收或回购。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住宅办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9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住宅办可以优先回购。

  前两款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时间从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属登记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家庭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宅办申报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宅办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家庭在申请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期间,有违反《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家庭在申请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期间因违反《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被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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