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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报送市住宅办。

  (五)公安、房产、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协助市住宅办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住房、收入、资产等信息进行核查。市住宅办根据核查结果审核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并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批准。

  (六)市建设与管理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市住宅办按轮候顺序,根据房源供应情况,组织进行选房、配房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第十五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房产的证明资料及申请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私房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租住公房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须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五)住侨房的,须提供法院的判退法律文书或侨务部门出具的符合落实华侨政策的证明;

  (六)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

  (七)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提供相关证明;

  (九)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厦门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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