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生活,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一条 共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产权归属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放轮候登记号。
(三)各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社区公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将申请材料及调查审核、公示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