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的《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市建设与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具体批次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 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