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容积率提高幅度的30%~50%降低项目建筑密度,但以居住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降低后不应少于20%,以商业、办公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降低后不应少于25%。
(二)按容积率提高幅度的15%~25%增加项目绿地率;特别困难的情况下,需底层架空作为绿化休闲用地。
建设项目属单栋建筑或别墅用地调整为一般居住用地的,绿地率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少于35%。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拟提高出让土地容积率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调整申请,陈述调整内容和理由,并附调整后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示意图。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后按本市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对符合地块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方案进行审查,拟同意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需先进行容积率拟调整的预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预公示无异议的,由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方案进行审查,拟同意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公示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批准意见,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变更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方案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的计算公式为:
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调整容积率后核定的新楼面地价×调整后总建筑面积-依据原容积率核定的楼面地价×调整前总建筑面积
新楼面地价的评估时点应为调整容积率基准日同一时点下的宗地价格;调整容积率的基准日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批准意见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