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协议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合理开发强度,规范提高出让土地容积率的审批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出让土地容积率的提高适用本办法。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开工的建设项目(含已实施建设的整个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再调整容积率。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 出让土地容积率的提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出让土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在出让土地范围内增加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增加出让土地范围内绿地面积,改善小区居住环境的。
(四)出让土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规划道路调整、高压线廊取消、排水渠改造等。
第五条 建设项目提高容积率应当符合下列有关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