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依法履行
《条例》赋予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各级、各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做到统一、协调、有效。
(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并对房源进行统筹安排。
(二)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分配、管理、回购工作。
(三)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工作、全市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资金、物业管理费补助资金和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经费(市级财政承担部分)。
(五)市规划局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
(六)市人事局负责企事业单位人才申请人才住房的受理、审核、分配工作。
(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分配工作。
(八)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每年度的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统计情况。
(九)市监察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
(十)市信访部门负责受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涉及的群众来访、来信和来电处理工作。
(十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及时处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的擅自改变用途、擅自专修、改变房屋结构、违章搭建、擅自安装围护栅栏、违章占道经营等违规行为。
(十二)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
(十三)公安、房产、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社保、交通管理等部门应配合做好申请人的户籍、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核实工作。
(十四)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和租金补助金发放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区保障住房办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承担;负责安排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金和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经费(区财政承担部分);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