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府〔2009〕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省人大批准并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条例》要求,确保社会保障性住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住房保障工作法制化,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贯彻落实
《条例》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
《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
《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细化和落实
《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探索建立保障性住房“以需定建”新机制;建立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新机制,建立资产收入协查评估制度,规范房源管理和轮候制度;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机构,建立住房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探索监管模式,建立完善监管体系,严格退出机制;探索建立房屋质量和维修维护管理机制,完善物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