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除有确切证据证明企业连续亏损、收益无法预测,确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评估外,中介机构均应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与另一种评估方法相互验证,并对取得的两种价值结论进行比较,确定最终的评估价值。
七、对大型、精密、高价机器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多种因素,力求计算两种(或两种以上)单项成新率,确定合理的加权系数以求得综合成新率;设备使用年限应精确至月份,国家有使用年限规定的依其规定取值,特殊情况应单独加以说明。
八、对土地的评估取值,属本市范围内的应按青岛市土地管理部门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不得低于相应级别的最低限价;对商品房价值的评估取值,凡需以实际案例印证评估结果的,原则上依据的案例应为实际成交案例,且成交案例具有可比性。
九、评估机构应对租赁或特许使用的资产,以及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予以特别关注,明确权属关系,并说明其是否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十、对经审核存在计算性差错或需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的评估报告,市政府国资委应与中介机构和企业充分沟通,并出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审核意见表》,由中介机构和企业签字确认。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补充报告形式予以补正,补充报告与原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凡资产评估项目涉及非国有资产的,相关企业应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十二、市政府国资委定期向相关中介机构反馈《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审核意见表》的签字确认情况,以及评估报告质量的日常检查和重要项目抽查情况。经反馈的上述情况或结果,作为评价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重要依据。
十三、出具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中介机构和在报告中签字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致使评估结果错误或不实,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政府国资委将取消其准入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企业因破产清算涉及的评估报告备案事项,其备案表连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并报市政府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