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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9〕26号)


各市管企业,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备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评估报告审核备案程序,提高备案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评估报告审核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评估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为满足后续资产处置环节对评估报告时效性要求,相关资产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提交评估报告及报告附件。
  二、对评估报告存在下列情形:内容不完整、纳入评估的资产范围不清晰、采用的评估方法不适当、应按而未按要求采用两种评估方法相互验证、采用计量方法或取值失当的,以及超期提报的评估报告,市政府国资委将不予受理。
  三、对涉及企业改制、产权(股权)转让项目的企业整体价值评估,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范围公示。公示期满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公示结果以函告的形式,送达市政府国资委。
  四、对于重点或资产金额较大的资产评估项目,市政府国资委将采取事前沟通和事中介入方式,以提高报告质量和审核效率,对此相关评估机构和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
  五、评估机构应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在资产清查和审计的基础上,据实对审计调整事项作出客观独立判断,以准确反映被评估企业基准日相关资产项目的账面调整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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